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制度区别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制度区别

(一)制度价值不同

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最显著的制度区别在于破产和解可以避免债务人企业主体消亡,而破产清算促成破产企业退出市场。虽然破产和解的主要方式是协商处理债权债务,和解各方的关注重点并不在于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发展,但破产和解客观上能够起到保存债务人企业主体资格的实际效果,即通说所称的破产预防功能。由于我国启动破产和解程序的前提要求是债务人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准确地说,破产和解制度的预防破产功能是指预防债务人企业被破产清算之功能。

(二)申请主体不同

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债权人不得申请破产和解,但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之所以在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中作出不同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在债务人企业没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实际意义不大;另一方面,债权人作为企业外部人,很难有能力提出贴合债务人企业实际状况的和解协议草案。(https://www.daowen.com)

(三)当事人自治程度不同

破产和解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程度高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协议被学界称为“和解契约”,[16]旨在强调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对债权债务安排的自由意志。对债务人企业来说,其有权申请和解,并负有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义务,对破产和解的推进有一定的主动权;对债权人来说,债权人会议可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审查讨论,认为和解条件应予补充修改时,可与债务人协商。债权人会议对最终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以表决形式决定是否通过。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几乎全程处于被动地位,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均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债权人会议通过标准不同

在破产和解中,强制和解要求和解协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且其代表的债权额为无担保物权的债权额2/3以上同意,自行和解要求和解协议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在破产清算中,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要求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且其代表的债权额为无担保物权的债权额1/2以上同意。由此可见,破产和解协议获得表决通过的法定比例高于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