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1年6月29日 〔2011〕民二他字第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2011〕45号《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将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共计人民币10,347,245.14元退回保护基金公司的意见,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有关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该笔资金不属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

此外,鉴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召开了多次债权人会议并进行了第一次债权分配,请你院指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政策做好债权人的解释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