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名册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除几类特殊情形下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外,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上述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我国没有设立针对管理人本身的资质考试和管理机制,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在数量众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然人当中选任出适合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管理人规定》中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该规定第1条即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在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名册制度较好地应对了以下问题:一是协调中介机构的数量与破产案件的数量。从全国范围来看,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破产案件数量、中介机构数量均存在差异,即便是在同一个省内差异也非常明显,例如,重庆市辖26个区、8个县,共设立5个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黔东南的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和渝南地区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较小,辖区内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破产案件数量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数量也较少。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属于主城区,经济发展迅速、商业竞争激烈,破产案件相对较多,中介机构数量也较多。设立管理人名册,可根据实际情况较好地协调破产案件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数量。二是利于选拔素质较高的、适于担当管理人的机构和个人。我国破产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相关具备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均有资格担任管理人。法院在选任管理人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甄别各个具有资质的机构和自然人的实际执业能力。而我国并没有统一的管理人协会等组织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此,法院必须自己进行甄别和考察。而管理人名册制度系针对一定辖区范围的所有的破产案件编制一个统一适用的名册,免去法院在个案中逐个考察的程序,其实质就是对符合资质要求的管理人进行第一轮的筛选。法院在名册范围内再指定管理人,即进行第二轮的筛选。三是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培养。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和管理人市场的发展,法院适时对名册中的管理人进行增减和考核,在制度上可以激励管理人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执业能力,进而推动整个管理人队伍水平的提高。要充分发挥管理人名册制度的优势,必须要保证名册制定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业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一)名册编制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规定》第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该规定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制定名册抑或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名册。在实践中,考虑辖区范围的大小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倾向授权各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制定辖区的管理人名册,如浙江省、江苏省等;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直接制定管理人名册,如上海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编制第一批管理人名册时,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适用于全市法院的管理人名册。全市各级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均须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部门从统一的名册中进行指定。随着破产审判的发展,该名册难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2016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充分考虑重庆地域广阔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5个中级人民法院自行编制各自辖区范围内的管理人名册,充分发挥各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导、监督的职责,中级人民法院名册中的管理人仅能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择优选定一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在重庆市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执业。
(二)名册编制形式
根据担任管理人的主体身份,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从目前各个法院编制的名册来看,大部分法院均首先编制了机构管理人名册。部分法院根据破产案件数量和管理人的能力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办法》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择优选任一级管理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中将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同时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相对应的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2016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管理人编制办法过程中,考虑重庆管理人执业基础相对比较薄弱,首先应当将具备一定执业能力、人员充实、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纳入名册,在机构管理人运行成熟的基础上再适时制定个人管理人名册。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名册编制办法仅仅针对的是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对编入名册的机构管理人进行分区分级管理,即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二级管理人名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编入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择优评定一级管理人,编制一级管理人名册。
(三)名册编制程序
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编制管理人名册需要经过公告、申请、评审、公示、公布和备案几个环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具体细化了编制步骤,将评审程序分为:公告、申请、审核资料、审议、公示、通报、复核、公布结果及备案。
1.公告。编制管理人名册前,编制名册的法院应将管理人的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评定标准和程序、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等有关事项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行业协会。
2.申请。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向评审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社会中介机构申请时已经使用过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在申请时重复使用。为统一规范申请资料,便于审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入册标准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关于机构规模、执业业绩、专业经验、专业水准、执业责任保险等方面的材料。机构规模包括:(1)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人数;(2)成立年限;(3)执业场所。执业业绩包括:(1)最近3年的年均业务收入;(2)获得省级或者国家级执业表彰情况。专业经验包括:(1)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件数;(2)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件数;(3)承担其他非讼清算业务的件数;(4)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专项非诉讼业务的件数。专业水准可资参考的因素包括:关于强制清算、破产方面的专著、文章数量及质量,以及参加破产、强制清算专业研讨会提交论文的数量及质量。
3.审核资料。由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审事务办公室由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和司法技术部门的人员组成。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评审事务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补正的材料,不纳入审查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请,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参评资格。评审事务办公室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4.审议。由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评议后确定初审名单。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司法技术部门、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根据评审事务办公室审查的情况,评审委员会结合公布的各项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申请人得分的高低及入册机构名额,按照1∶1.2的比例审查确定初审名册。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需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5.公示。确定的初审名册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6.通报。评审委员会将初审名册通报有关行业协会并征求意见。
7.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不纳入名册。
8.公布结果。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应在《人民法院报》、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布并报请上一级法院备案。
重庆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和程序于2016年年底编制并公布了二级管理人名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年初编制并公布了一级管理人名册。
(四)名册的调整
名册的调整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管理人市场的发展,对名册进行增减或者重新制定名册而进行的调整;另一种是人民法院对管理人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的结果而进行的调整。
适时地对名册进行调整,有利于管理人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合理流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规定,名册的编制法院对辖区的管理人名册进行适时调整,即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的二级管理人名册可进行调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级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初于2008年编制了重庆市法院管理人名册,2016年根据破产案件审理需要以及重庆经济发展情况对管理人名册进行了整体调整,该次调整确定了分区分级的管理人选任原则,因此不仅涉及了旧管理人的退出、新管理人的入册,还涉及根据管理人的各项资质进行级别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