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情况
2012年10月29日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深圳中院审查后于2012年10月31日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批准深中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8月22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税款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深圳中院在综合考察深中华的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疑虑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释法,充分阐释通过重整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以获得大幅提升,通过获取股权可以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了债权人的支持。在2013年10月15日的第二次表决中,高比率通过重整计划;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3年12月27日执行重整计划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