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执行的司法实践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司法实践

(一)执行内容之变更实践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在实践中,依照重整计划的调整程序,重新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无疑将加重重整程序的负担。在破产重整的重庆实践中,充分考量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变更的情形,尝试在重整计划中设定重整计划债权清偿和执行期限的备选方案和预估方案。在满足不同条件时,由债委会代表各类债权人组依照重整计划中载明的方案进行切换,从而增强了重整计划变更处理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例如,在“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在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前,与战略投资者协商谈判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迟迟无结果。为保证重整方案的快速批准执行,在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设定了战略投资者进入与未进入情形下的不同经营方案与清偿方案,避免在重整执行过程中,重新表决的复杂程序,使其重整计划能够在执行过程中灵活选择适用。

(二)执行期限之自治实践(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重整执行期限,因为期限的长短往往取决于市场价值的判断,而在实务中关于重整执行的合理期限并无统一界定,但通过具体案件归纳总结,仍可以找寻当中的规律。特殊情形下,尤其是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重整可以设定较短的执行期限,而工业制造企业的执行期限则相对长一些。由于工业制造企业利润空间较小,故其盈余累积速度较慢,若设定期限过短,企业将很难满足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但期限过长亦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例如,在“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中,由于企业连续两年亏损,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由“重庆钢铁”变更为“*ST重钢”,如果在2017年内无法实现主营业营利,则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暂停上市处理。考虑债务人存在退市的巨大风险,因此仅设定1个月左右的重整执行期限,最终债务人提前成功执行重整计划,并于当年实现扭亏为盈。

又如,在“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昂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考虑重庆昂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利用废旧金属铝生产钢水脱氧改质剂等,企业营利周期较长,故设定5~6年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同时,还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延长纳入重整计划中予以表决,解决了重整计划执行中可能延长执行期限的问题。在“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中,重整计划规定如因经营成果达不到预期等客观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申请,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