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

(一)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

法院裁定受理和解申请后应予以公告,确定日期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和解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的目的不同,会议的议题也不相同。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目的和议题在于商讨债务人提供的和解方案是否可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债权人仅为一人时,无须召开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可以将和解方案直接递交债权人,并与债权人直接协商和解事项。

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向债权人会议宣读债务人和解申请、受理破产和解的民事裁定的内容;第二,确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第三,告知和解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上述内容完成后,债权人会议即可进入实质阶段——讨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

(二)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

在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审查讨论时,债务人应首先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解释和说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可以围绕和解方案向债务人发问,也可以针对和解协议草案提出补充修改意见,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某些方面提供担保或其他方式的承诺等。对债务人最终提供的和解协议草案应以表决方式决定是否通过。(https://www.daowen.com)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该规定,和解协议的表决通过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的和解债权人占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和解债权人人数的一半以上;二是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的和解债权人所持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即全体和解债权人所持的债权总额(无论和解债权人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其所持的财产担保债权额均须纳入债权总额计算)的2/3以上。

关于和解债权人的范围,应当注意的是,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均不属于和解债权,职工和国家税务机关也不作为债权人参加通过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的表决。[12]这与破产重整时将债权分类,分别设立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4个组别,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所不同。如果劳动债权需要分期支付,应由劳资双方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商解决。而税收债权的减免或延期,应由债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税法作出决定。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优先受偿顺位,不能因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表决而影响其法定权利,如被迫减免清偿或延期清偿等。此外,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别除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虽然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对和解协议草案不得行使表决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但债务人或者赞同和解协议草案的债权人请求修改方案后进行第二次表决的,法院应否准许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鼓励和解并尽量挽救债务人企业的理念出发,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者债权达到一定比例的债权人请求二次表决的,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二次表决的机会。[13]

无论和解协议草案是否经过修改,债权人会议都有可能因同意该草案的债权人数量或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度不符法定要求而无法通过该草案。如果和解协议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和解程序应终结,并将破产和解程序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对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9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