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磋商中的措施

三、重整计划磋商中的措施

重整磋商中交织了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一方面,重整计划将不同目标的利益诉求集中在有限的范围内,造成了冲突的激化。另一方面,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因其财务困境而在相关资源上极有限,这种资源的有限性更加剧了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在重整磋商中因利益诉求目标不一致和资源有限性而造成的利益冲突背景下,法院应当在促进信息充分披露、各方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援入政府助力增加可用资源,通过与管理人的联络,实现关系人之间通过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而达到的利益平衡,使各方主体的利益共同指向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公平结果,实现各方共赢。

(一)充分披露信息

掌握充分、全面、正确的信息,既有助于重整关系人判断重整计划是否合理、自身利益是否能得到充分保护,也是法院审查重整计划是否可行、权益调整是否公平的重要依据。因此,法院可以通过加强对重整计划制订人的指导,促进信息的披露与公开,如制订人既可提供重整计划的制订说明以及形成方案所需的计算财产价值和分配额的会计方法和估值方法、企业资产负载表、损益表、资金周转情况表等材料,也可通过向重整关系人当面说明或接受质询等方式,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二)畅通沟通渠道

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到重整计划的表决,是一个各方反复磋商、反复谈判并反复修改的过程。法院、管理人、重整关系人之间均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保障各方充分的沟通。同时,在对关系人利益诉求以及重整计划推进状况充分掌握的基础上,找到重整计划磋商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沟通协调。(https://www.daowen.com)

(三)援入政府助力

鉴于重整程序中企业因陷入困境而在各方面的资源上都极有限,法院应当建立与政府间的协调工作机制,援入政府在政策等方面的强大助力,有效解决重整程序中各方主体自行无法解决的税收政策、企业信用恢复、相关经营资质等问题,实现法院和政府共同追求的维护经济秩序的目标。

(四)化解利益冲突

针对重整计划磋商难以推进的具体情况,法院应当梳理利益冲突症结,并协调冲突各方,促使各方调整重整计划条款,对具体权利义务进行重新配置,化解利益冲突。例如,设置投资人达到一定盈利目标对债权人的额外补偿条款,减少债权人追求更多清偿与有限分配金额的冲突;又如,设置融资优先受偿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投资人因无法预判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而对投资风险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