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偿方案
鉴于遭遇经济危机后的三家公司需要时间完成产业修复、完善,本清偿方案下的清偿期起算时间(除特殊约定)均为第二期收购资金到达管理人账户后6个月期满之日。
1.有财产担保债权
(1)有特定不动产担保的债权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第二期收购资金到达管理人账户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收购价款中对应抵押物变现价款扣除交易税费后的70%,用于清偿对应的有特定不动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债权;剩余的30%,清偿期为3年,清偿期内以该部分未支付的价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延迟清偿补偿;未就不动产变现值获得清偿的部分转为动产债权或普通债权,按照动产债权或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予以清偿。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第二期收购资金到达管理人账户后,若本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时,收购价款中对应抵押物变现价款扣除交易税费后的30%应当优先偿还给原对不动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2)有特定动产、应收账款担保的债权
对特定动产、应收账款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清偿期为4年,按照快速变现值9,950,399.02元,第一年清偿10%、第二年清偿20%、第三年清偿30%、第四年清偿40%,清偿期间未获清偿部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延迟清偿补偿。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予以清偿。
2.职工债权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第二期收购资金到达管理人账户之日起2个月内,职工债权1,082,342.06元全额清偿。
3.其他社会保险债权(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第二期收购资金到达管理人账户之日起2个月内,其他社会保险债权1,074,503.32元全额清偿。
4.税金债权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第二期收购资金到达管理人账户之日起2年内,税金债权6,006,951.08元,全额清偿。
5.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第二期收购资金到达管理人账户后,普通债权合计215,228,559.33元,对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进行第一次清偿;普通债权3万元以上部分,10%的债权在6年内分期清偿,剩余90%的普通债权分为两种方案:A方案“债转股”清偿,B方案现金清偿。债权人可在A方案和B方案中自由选择。
A方案:“债转股”清偿
债务人的出资人无偿让渡三家公司100%的股权至新公司,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将其对三家公司享有的债权通过增资的方式转为新公司的股权。“债转股”完成后,由新公司享有对三家公司的债权,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之后予以清偿。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方式清偿的,需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B方案:现金清偿
债权人未选择“债转股”的,其债权由三家公司在清偿完前述债权后6年内清偿,加上前述10%债权6年清偿期,共计12年最终实现债权100%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