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调查及变价

七、财产调查及变价

28.管理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网络账户等的,可向“执转破”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由审理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作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裁定,交本院保全中心实施。

29.保全中心应在“执保”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核实、查控,并将核实、查控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破产审判部门。

30.执行法院在移送破产审查前三个月内已就债务人财产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查并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债务人财产清单的,管理人可直接使用该核查结果。

31.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但存在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除外。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但超过时间不满一年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出具补充报告或者作出说明。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重新评估、鉴定或审计,但债权人会议同意不重新评估、鉴定或审计的除外。

32.执行程序中已启动财产拍卖、变卖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书已送达买受人的,受移送法院应及时依法裁定受理,管理人应接管扣除拍卖费用后的拍卖、变卖执行款;

(2)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书尚未送达买受人的,受移送法院一般应待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后再予以裁定受理;

(3)财产已经执行法院评估并拟拍卖的,受移送法院应与执行法院协调工作进度,合理把握受理时机;(https://www.daowen.com)

(4)财产拍卖过程中流拍、变卖不成的,或者暂缓、中止拍卖、变卖的,管理人接管拍卖、变卖财产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之前的拍卖保留价、变卖价为基础继续组织拍卖、变卖。

33.执行案件中产生的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1)因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发生,且该财产或财产的变价款已由管理人接管;

(2)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破产程序中被继续使用的。

34.对不具备审计条件的,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可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或者债务人财产数量较少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

35.破产财产需要通过拍卖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拍卖底价可参照市场价确定,也可通过询价确定。

36.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可采取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非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为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