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方式应以能保障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分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其他债权人会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据此,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二是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也被称为临时会议,是基于法院要求或法定提议人提议召开会议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又称法定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而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由此可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迟应该是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重整程序中为重整公告)之日起3个月零15日内召开。一般来讲,清算程序中最重要的债权人会议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讨论表决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时的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债权人会议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讨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的债权人会议。(https://www.daowen.com)

临时会议,其提议召开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人民法院,其认为有必要时可自主决定召开;二是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该类提议人可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虽然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有会议召集权,但这应是立法所包含的本意。[12]临时会议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院或者管理人遇到必决事项的时候,如分配方案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或者其他破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管理人履职不当,需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