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尔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重庆博尔斯泰汽车配件有限 公司破产和解案”

重庆博尔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斯泰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和摩托车零部件的技术开发及生产、销售。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升、产品更新换代较慢、生产线老化等原因,导致市场订单减少,公司销售额逐年下滑。2016年8月23日博尔斯泰公司以资金严重不足、现有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博尔斯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博尔斯泰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查,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243.56%,申报债权人14名,涉及债权395.42万元。如果仅就现有资产进行清算处理,清偿率不足5%。而博尔斯泰公司破产仅仅是因为流动资金出现困难,公司的生产、销售框架仍然是完整的,公司仍有挽救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和解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期,由企业生产自救,则既能保留企业的主体资格,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人和企业的双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通过了解发现,股东对公司有追加投资的意愿,职工对公司也抱有存续的期望,只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公司完全能够起死回生。法院在初步征求部分债权人的意见后,引导博尔斯泰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向法院申请和解,并要求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2017年8月24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公布债务人博尔斯泰公司的财产状况和相关债权申报情况的同时,就债务人申请和解事宜以及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向债权人进行了披露和通报。和解协议草案主要载明,由博尔斯泰公司股东自愿承担公司所有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100%清偿,普通债权按照75%的比例进行清偿,偿还期限为和解协议通过后3个月。出席会议的14名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均无异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也全部予以认可,表决通过率达100%。在债权人会议上,法院在裁定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同时,还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随后,在3个月的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债务人股东依约将全部款项转入管理人专户,由管理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截至2017年12月20日,债权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清偿完毕,企业恢复了生产经营。

该案对于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时,如何简化程序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进行了有益探索。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设计颇为烦琐,如何在不影响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的前提下,对程序进行适当合并和简化,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该案中,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进行了公告,确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其后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并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如果重新进行公告,案件的审理周期就会延长。为了尽快推进程序,本案对相关程序环节进行了合并,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和解申请之前,直接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既提高了审理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丰富了破产和解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