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剧的戏剧结构是指舞剧剧情的冲突发展
任何一种舞蹈美学思想,都不能不对其核心物——“舞蹈”给出定义。万斯洛夫认为:“舞蹈是一门艺术,它把人体的各种动作和姿势作为创造艺术形象的手段。舞蹈产生于劳动过程和对周围世界的情感印象有联系的多种多样的动作和手势……舞蹈的基本表现手段是:和谐的动作和舞姿,造型表现力和面部表情,动作的动律、速度和节奏,空间的画面和结构。”在一般性地谈论“舞蹈”之后,万斯洛夫又进一步指出:“对欧洲舞蹈来说,存在下列原则:舞蹈是在空间和时间中构成的。构成舞蹈的重要因素是人体的姿势——如古典芭蕾中各种位置的舞姿。从一种人体姿势过渡到另一种姿势,姿势的变化形成为动作。节奏是舞蹈动作最简单的形式,节奏又形成为舞步,各种舞步可构成不同的舞蹈组合。舞蹈在时间中的组织服从于一定的音乐体系的法则,舞蹈的延续随着音乐的长度而定。”(戈兆鸿译,《舞蹈美学知识十二则》,《舞蹈论丛》1988年第1期第85页)
与“舞蹈”这一定义密切关联的是“舞蹈形象”。万斯洛夫认为:“舞蹈形象是指在舞蹈中对思想、感情和人物性格的完整表现……舞蹈形象意味着通过舞蹈来描述人的行动或是性格,在真实表现出来的感情基础上体现一定的思想。缺乏‘形象性’的舞蹈将导向纯技术和无意义的动作组合。”作为更精确的表述,万斯洛夫指出:“在最简单的生活舞蹈和民间舞蹈中存在有形象的基础。它通过舞蹈充沛的情感和内容丰富的性格化,有时也通过某些描摹的因素表现出来。而在舞剧中,舞蹈形象往往是与演出中的剧中人物和角色相一致的。它的舞蹈造型、性格刻画是在由不同插曲构成的整个剧情过程中形成起来的,从而揭示出人物性格的多面性。”正如定义“舞蹈”不能不包含“舞剧”一般,定义“舞蹈形象”也不能不审视“舞剧形象”。万斯洛夫曾认为:“在舞剧中,舞蹈得到戏剧结构各种表现手段的丰富,戏剧结构赋予舞剧以特殊的影响力。”同时,他也指出:“舞剧演出是以统一的剧情相互联系起来的舞蹈形象的体系。独舞演员所创造的描绘某个人物的舞蹈形象,常常也借助群众演员的参加起到补充的作用……舞蹈形象是作为不同的表现因素、表现手法和手段的有机融合体而出现的。它们产生于统一的人物性格的基础上,体现出全剧的剧情和主题思想。”(《舞蹈论丛》1988年第1期第86页)
既然对“舞蹈”“舞蹈形象”的定义都不能不包含“舞剧”,那么定义“舞剧的戏剧结构”无疑是我们深入理解舞剧艺术的重要途径。万斯洛夫指出:“舞剧的戏剧结构是指舞剧剧情的冲突发展。作为它的基础是:发生在一定生活情景中的情节和思想冲突,它们在整个音乐舞蹈剧情展开期间不断发展和得到解决……舞剧不同于话剧,它没有对话和文字的台词。舞台戏剧结构以转化的形式存在于台本中,它将通过音乐和舞蹈体现出来……舞剧的戏剧结构是‘音乐-舞蹈’的戏剧结构。”在这一认识的前提下,万斯洛夫进一步指出:“舞剧,这是一种用音乐写成而又体现为舞蹈的戏剧。通过音乐主题素材的变化,通过速度节奏、结构手法和交响乐发展等其他各种因素的变换,显示出剧情的进展和转折,从而揭示出情节……舞剧的戏剧结构,要求不仅要在全剧中显示出详细的情节、描写出日常生活,并且要体现出主人公内心世界和相互关联的关键事件……在无情节的舞剧中,舞剧的戏剧结构是以体现一定主题思想的人的内心体验的对立、变化、对比和发展为基础的。”在舞剧戏剧结构的构成形式中,“独舞(变奏舞或舞蹈独白)常常具有肖像画的意义,描绘出某个剧中人物的性格;双人舞表现出男女主人公或一致或矛盾、斗争的心情;组舞……不仅能够描绘出现实的群众场面,并且具有纯情感的意义,可以作为主人公的‘伴奏’……在戏剧结构中也可以包含哑剧性质的舞蹈场面。”(《舞蹈论丛》1988年第1期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