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分类法:现实形象的表现差异
对于舞蹈艺术的全面的看法,除在与其他艺术的区别与联系中把握舞蹈艺术的独立性及特殊性外,还应对舞蹈艺术自身加以分类。舞蹈艺术自身的分类,在舞蹈界由于视角的不同而论见纷纭、莫衷一是。虽然吴晓邦后来也写《舞蹈分类学初议》,将舞蹈分为民间舞蹈、古典舞蹈、民族舞蹈、芭蕾舞和中国现代舞等类;但这种以舞种风格作为分类原则的做法并不符合他的初衷。他曾说过,我们习惯于把舞蹈分为民族民间舞、芭蕾和中国古典舞(戏曲舞蹈)三个专业。在学习上这样区分是可以的,但在创作和表演上不能树起绝对不变的界线。
吴晓邦有专文论及“中国舞蹈艺术的种类”,指出在人们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能的舞蹈:一种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风俗、礼节、宗教仪式的舞蹈;另一种是艺术舞蹈。前者又可分为民俗舞蹈和宗教舞蹈两部分。而关于“艺术舞蹈”,吴晓邦认为可以分成以下几类:(一)“诗意的舞蹈”。指舞蹈富有诗的意味和意境,以抒情诗的方式来抒发人民对生活的情感和想象;(二)“神话传说的舞蹈”。指用舞蹈来表现历史中的神话和传说;(三)“寓言象征的舞蹈”。指通过自然物拟人化的舞蹈表演来象征某种情思和事理;(四)“漫画式的讽刺舞蹈”。指通过谐趣幽默的方式来夸张变形表现的舞蹈;(五)“戏剧式的舞蹈”。指有人物性格冲突、故事情节发展的舞蹈,它具有较大的涵括生活的能力。显然,吴晓邦关于“艺术舞蹈”的分类方式是非常“文学化”的。这实际上说明,吴晓邦认为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的“艺术舞蹈”,不应以其动作语言所从属的风格系统分类。因为“艺术舞蹈”作为渗透着艺术家主观情思的现实生活,风格化的动作只能成为其塑造艺术形象的材料而不能以自身为目的。所以,吴晓邦才以舞蹈对现实形象艺术表现方式的差异来进行分类。至于这种分类方式让人感觉非常“文学化”,是因为文学的分类方式也依循了同一原则。在现实的舞蹈中,确实存在着先在的风格系统;吴晓邦不以此作为分类原则,是因为任何先在的风格系统都不足以来界限舞蹈家的人格。舞蹈家的人格通过他对现实的艺术表现来呈现,现实形象艺术表现方式的差异成了舞蹈分类的尺度。这也是吴晓邦现实主义舞蹈艺术思想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