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性”是舞蹈作为艺术的首要意义
玛格雷特认为:“表现性是舞蹈作为艺术的首要意义。由于表现的冲动主要来自情绪,每一个舞蹈创作的最终价值有赖于内容的性质——这有待于每一舞蹈者情绪性质的不同质感及其通过动作的表达能力而有所变化;因此,没有唯一的创作方法,没有绝对的风格模式。”
通过对“表现性”之根由的追索,玛格雷特指出“表现”或曰“启示性”舞蹈是不可能有“风格模式”的,但这并不妨碍她将“启示性舞蹈”分为两类。她说:“启示性舞蹈可以分做行动性舞蹈和情调性舞蹈两类。‘行动性舞蹈’意指一种舞蹈源泉在于运动神经的感觉状态;舞者身体活动唤醒感觉过程引向知觉,变成一种舞蹈灵感。这类舞蹈不涉及描写事物,它的动作组织只是富于节奏感的自由行动和满足于它的形式化……但知觉并不自我存在,它有展现事物并带给心灵以意象的作用;于是,事物的概念变得和知觉混合并赋予内容意义……‘行动性舞蹈’唤起的内心状态,自然不比混合思想的感觉状态复杂,但它们通过混合作用,引起更多的智慧和情绪方面的东西,并产生令人满足的美感经验……情调性舞蹈的肌肉活动受一种强烈情绪力量的影响。与‘行动性舞蹈’相比,‘情调性舞蹈’动作作为一种情绪符号而存在,而‘行动性舞蹈’的自发表现似乎是从展现的动作中流露出来的……启示性舞蹈具备抒情性质,这里有更丰富的感觉渗透进思维而不是情境或者事件穿过思维……非常错综复杂的抽象舞蹈对每个人来说并非不可能。高度发展的情绪和情感只是存在于比较成熟的心灵的感觉状态,因此其表现性要求一种更成熟的内心发展和实施的技巧力量。”
既然“表现性”是舞蹈作为艺术的首要意义,那么舞者所需具备的“技巧力量”主要是把“经验”转化成有“表现性”的形式。如玛格雷特所言:“任何艺术作品都开始于一个目的而通过技巧产生出来。舞蹈也和其他艺术一样,必须训练心灵运用某种工具当手段,创造出一种艺术形式。在舞蹈里,以人体为工具,以运动为手段。舞者必须记取两个目的:一、他必须训练心灵运用身体反映情绪,因为舞蹈首先牵涉到从人体发源的感性情调;二、他必须训练身体对于有表现性的心灵具有敏捷的反应,因为任何思想和感性情调的表现总必须通过身体去感受,不能轻视感觉力量和情绪力量诱导肌肉活动的重要性。”
在这里我们应当理解的是,怎样的“形式”才是属于舞蹈的“表现性形式”?而这也是舞蹈创作的关键问题。玛格雷特认为:“舞蹈创作的关键问题是寻找和加工动作的式样和紧张度……为了这个目的,舞者通过动作的视觉设计,利用扭曲变形手段去刺激和加强感觉状态的敏感性……舞蹈的扭曲变形可以认为是一种夸张法……假定动作过于真实且过多过细,就没有给观众以想象的余地。但另一方面,假定动作被歪曲得过于失真,从中抽掉了过多的人情味,也会削弱甚至失去它传情达意的价值。”玛格雷特接着说:“一位舞者不只是要求通过夸张手段造成对动作效果的敏锐感觉,更须在人体活动时对线条的质感具有敏锐感觉……因为对于线条的感觉给予动作的质感本身便提示了一种情绪含义。人们在行动中对于这种质感的感应,可依赖人们对地心轴知觉的一种下意识联想作用:如平行线有安息、平静、坚强、雄浑等感觉;垂直线的尖锐和上升具有权力、严肃、精神、力量等感觉;蜿蜒和曲线给动作以柔媚、优美以及飘浮无力的印象……”此外,玛格雷特还指出对于空间的敏感属于动作情绪力量的重要因素;指出动作必须建立一个高潮;指出要运用动作序列来形成较大的表现单位;指出“重复”是节奏性结构里的最根本的法则;指出“关心细节”是所有伟大艺术作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