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舞蹈创作方法的“舞蹈美观念变革”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舞蹈美学热”,是以王元麟《论舞蹈与生活的美学反映关系》拉开帷幕的。该文因刊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美学研究室和上海文艺出版社文艺理论编辑室合编的《美学》第二期(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7月出版)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现在看来,王元麟的“舞蹈美学观”是奠基在舞蹈人类学基础上的,因为如他所说:“舞蹈表现一定文学内容并和戏剧结合,这些都是舞蹈形式的一定发展。但是为了要把舞蹈本身和美学特点弄清,这里就要先抛开它的特别是文学的审美作用因素,从舞蹈的纯然形式作用来进行分析和认识……它的纯然形式常常就是被我们舞蹈界称为风格素材的舞蹈动作本身的舞蹈表现,如有一些常称作‘情绪舞’的。”(《美学》第二期第113页)王元麟的这个美在于“舞蹈的纯然形式”的提法引起了舞蹈界强烈的批评,“舞蹈美学热”最初几乎是“一边倒”地批评王元麟。这期间,《舞蹈论丛》刊发了高椿生《谈舞蹈的文学性和形式美》一文(1981年第3期),文章认为:“一个舞蹈作品的文学性是作品的内容构成之一,是作品的主题和内容的艺术显现。”并且进一步认为:“舞蹈的文学性的基本含义,是舞蹈艺术运用其特殊的语言,创造出反映社会生活的、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和诗的意境,表达创作者特定思想情感的一种艺术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舞蹈作品的文学性和舞蹈作品的思想性二者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它们并无实质性的区别。”(《舞蹈论丛》1981年第3期第28页)我揣摩,高椿生提出的“舞蹈和文学性”,应该是由王元麟“舞蹈表现一定文学内容”引发的。但从他对“舞蹈的文学性”的界定来看,这个论点完全无法“自圆其说”:其一,舞蹈的“文学性”和“思想性”既然“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那为什么要在“思想性”之外再造一个“文学性”?其二,“文学性”既然如“思想性”一般是作品的构成属性,为何要将其界定为一种“艺术功能”?赵大鸣因此撰写了《舞蹈的文学性质疑》来质疑“舞蹈的文学性”,他实质上是从较深层面上看出这种观点是对“舞蹈的本体性”的偏离。如他所说:“虽然舞蹈和其他艺术同是对社会生活和思想感情的表现,但它在择取生活素材时,无不是从‘动作性’(意即不是‘文学性’——引者)这一基本特征出发的……近几年,由于重视艺术规律的研究,在理论上对舞蹈艺术的基本特征以及它在舞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各方面的具体表现,认识不断加深,必然出现一种强调舞蹈艺术自身的规律性,并由此对舞蹈实践加以总结、进行理论概括,这是正常的。以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原则为衡量标准,舞蹈作品应是自身所表现出的社会生活和本质真实与形式美的统一。我认为舞蹈要强调自己的基本特征,就如同文学要强调文学特征一样,并非仅指形式而言,也包括内容在内;与其内容表现的社会性、思想性也并不矛盾。也只有通过这个途径,才能更加地运用舞蹈自己的长处,深刻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创造出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舞蹈论丛》1982年第1期第72页)请注意,赵大鸣对于舞蹈理论的认识基点是建立在重视舞蹈艺术自身规律性(包括“动作性”这一基本特征)基础上的。
当然,赵大鸣所说“舞蹈艺术自身的规律性”并非是完全指向历史的;因为如他此前所说,在现实中没有,也不必存在“那种高于一切又束缚一切的艺术法则”。因此,他发文申说《应当变革的舞蹈美观念》。首先,他非常精彩地分析了“传统的舞蹈美”观念:“传统的舞蹈,包括大量的作品,不是哪个人的创造,而是无数人世代相承流传下来的结果。流传本身才是创作。它以观赏娱乐为目的,以传统为依据,把祖上留下来的东西加以改造和丰富,使之符合自己时代人们的趣味。对这种以观赏娱乐为目的的舞蹈来说,美的观念就必然呈现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特征。首先,要求舞蹈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是美的——不仅是每个舞蹈形象,而且形象中每个舞蹈动作造型都必须赏心悦目。其次,舞蹈既然不是为表现生活而是为与人观赏,那么对舞蹈表演来说,耀眼的形式技巧比人物内容更重要,传统的程式动律比社会生活更重要。动作造型本身才是被欣赏的中心内容,而人物情节即使有,也不过是借题发挥的材料……如果这种观赏娱乐的艺术性质不变,舞蹈就只能被当作一种活的工艺品来欣赏。今天的舞蹈编导不应该,也不可能只满足于此。舞蹈是一门富于生命力的艺术,这生命力在今天应该表现为对社会生活、对人的思想感情的深刻表达……在现时代,舞蹈创作究竟应该具备怎样的审美观念?这里,要澄清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舞蹈形象不能狭隘地等同于动作造型,因此,不能根据舞蹈动作的外形特征,来决定整个舞蹈形象的美与不美……在传统的舞蹈观念中,‘形象即是动作’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现在以表现生活人物为目的的舞蹈创作,形象内容就不单纯是动作造型和技巧,而是这些因素表现出来的人物性格和思想感情……(二)美的内容范畴,远比赏心悦目的优美广泛得多。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艺术中,既有阴柔之优美,又有阳刚之壮美;既有愉快的喜剧,又有崇高的悲剧。只以优美为美的观念,限制了舞蹈形象对更广阔的生活内容的表现……(三)在现实生活中,美与丑是相互对立又互为依存的辨证关系。因此,真实表现了生活之美的舞蹈形象,不是把美从生活中‘净化’出来,而是在美与丑的并存斗争关系中,表现美好事物的生命力和历史必然性。美是深刻而丰富的,同时,反映在艺术作品中,它又必须是真实的。要看到,在艺术效果确实让观众为之感动的舞蹈形象中,美的真实性比它的‘纯净’程度重要得多……”(《舞蹈艺术》1985年第4期第3—5页)赵大鸣的这两篇文章,一篇质疑“舞蹈的文学性”,一篇申说“舞蹈美观念”应当变革,其实都是对二十世纪八十年初“舞蹈美学热”讨论的积极响应和深度参考。这两篇文章本身就体现出一个深化的过程——从强调“舞蹈作品应是自身所表现出的社会生活的本质真实与形式美的统一”,深化到“舞蹈艺术的生命力应该表现为对社会生活,对人的思想感情的深刻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