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的纯然形式正是舞蹈美学内容之所在
对于舞蹈美学的研究,王元麟是最早的研究者之一,他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写成并发表于《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辑、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总第二期的《论舞蹈与生活的美学反映关系》一文,成为八十年代初期舞蹈美学讨论的一个关注点。在马奇、王世德、朱立人、叶宁、隆荫培等美学家、文艺学家和舞蹈学家的论文中,有不少都注意到王元麟提出的“舞蹈美学”主张。
舞蹈美学,首要的问题是研究舞蹈本身的美学特点。王元麟指出:“不管舞蹈这一艺术品种在中国特定的概念有多少不确定性,它既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某种艺术中的审美因素的公认存在,其对生活的反映关系就必然有其不同于其他艺术的形式和性质的自身特点……要把舞蹈本身的美学特点弄清,就要先抛开其他的特别是文学的审美作用因素,从舞蹈的纯然形式作用来进行分析和认识……它的纯然形式常常就是我们舞蹈界称为风格素材的舞蹈动作本身的舞蹈表现。”基于这一认识,王元麟主张被称为“风格素材”、呈现为“纯然形式”的舞蹈动作是舞蹈艺术的审美主体。王元麟认为:“我们对舞蹈审美的自身认识,不能不首先从舞蹈动作开始。通常有一种看法,以为舞蹈动作只是舞蹈的形式,其实动作本身正是它美学的内容之所在。作为一个有戏剧内容的舞蹈,其动作表现当然是一定戏剧内容的形式;但是它的动作本身就具有一种独立于戏剧之外的对生活的反映关系……比如芭蕾舞剧《天鹅湖》,天鹅的舞蹈,它的各种动作及组合所表现的痛苦和爱是属于戏剧内容的;但是这种表现也正展现了舞蹈美自身,而戏剧内容也只有在这种展现中才能显现自己并得到它特定的为其他艺术所不能达到的动人效果。所以说,作为舞蹈,它的动作正是它的审美主体。”其实,王元麟所主张的“舞蹈动作是舞蹈艺术的审美主体”,真实的含义是说“舞蹈动作不只是舞蹈的形式也正是舞蹈的美学内容”,舞蹈动作作为“纯然形式”其实也积淀着它对生活的反映关系。
要理解王元麟的舞蹈美学观,不能不首先理解他所说的“舞蹈动作”,然后才能去理解“舞蹈动作”所负荷的“美学内容”。王元麟指出:“广义说来,舞蹈里出现的当然都可以叫‘舞蹈动作’。但是,凡生活里的动作现在不大都是可以在舞蹈中出现?这里‘舞蹈动作’本是一个限定词,不能成为一个特定概念……事实上,‘舞蹈动作’是作为一个艺术概念并有着自己的美学规定的。它常是以一定的风格面貌出现,它不是由某个艺术家可以凭空创造的。艺术家可以依据某种风格去加某种特定舞蹈中所需要的生活动作,但‘舞蹈动作’本身,它的美和它的风格却是一个社会生活的历史过程。我所说的‘舞蹈动作’,就是指这样一种为特定社会所认可的、具有广泛群众审美基础的人体动作的动律及其造型。这是一个民族和特定地区社会实践的产物。”我们可以看到,王元麟所说的“舞蹈动作”是狭义的、特指的。作为一个民族和特定地区社会实践的产物,“舞蹈动作”的“纯然形式”其实积淀了“一个特定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过程”,这种“积淀”便是舞蹈动作所负荷的美学内容。正如王元麟所说:“我们讲舞蹈的美学内容,就是指某一特定社会生活内容在某一舞蹈动作上的特定风格反映……事实上,任何民族的任何具有风格特点的舞蹈动作,当初都和该民族地区特定生活动作相关联,只不过今天不一定能找到其生活动作的蓝本。作为特定概念的‘舞蹈动作’,无论今天有无现实蓝本,它总是要以一定社会群众的审美传统和习惯为存在基础,它本身就是个特定的美学概念。‘舞蹈动作’是以审美的形式出现的,但它只有负荷着特定美学内容时,才有它自身存在的依据。”正是由于将“特定社会生活内容在舞蹈动作上的特定风格反映”视为“舞蹈的美学内容”,王元麟的舞蹈美学研究就不能不深入到“特定社会生活”与“特定舞蹈动作”之内在关联的研究。
为了揭示“特定社会生活”与“特定舞蹈动作”最深层的联系,王元麟把目光投向了人类的原始舞蹈,他说:“精力就是生命力,具体物种都必须通过它具体的物质肢体以体现,人类的原始舞蹈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发生的……人是社会性的生物,是以群的形态出现的,是集体进行生产及生活的,其剩余精力的表现也是以集体方式进行的……他们的动作大都由他们的生存方式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动作而形成的特定肌肉运动组合定型的重复。这些动作开始并不是由于美,但后来巩固在舞蹈中就成了美。”
关于原始舞蹈的发生,王元麟认同普列汉诺夫“使用价值先于审美价值”的论断,但同时认为“使用价值到审美价值总是要表现为一个社会的实践过程”。他说:“舞蹈在离开原始社会后,其审美关系是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的……有的使用价值并不能发展为审类价值,有的虽使用价值不大但后来的审美价值却很大……比如在中国舞中剑和刀及其舞蹈动作的表现——就军事使用价值而言,刀远胜于剑。剑是铜器时代的武器,是在刃不能发挥太多作用情况下的武器形式,它必须把力集中于锋而着重于刺;刀是铁器时代在刃可以大力发挥作用时的武器形式的发展,刀的砍比剑的刺更有军事使用价值。但在特定中国社会其他因素作用下,剑及其动作表现的审美价值却远胜于刀及其动作表现……另外,更有许多具有审美意义的舞蹈动作,今日已很难找到其所由来的使用价值了;但虽不知其由何而来。‘使用价值先于审美价值’这一原则却完全是个适用于舞蹈与生活的美学关系的根本原则。事实上,我们所有舞蹈的风格及其美都是它特定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们所表现的风格和美都是由一定的社会实践决定的。它们这些表现为人体律动和造型的特定风格与美开始都是联系于一定社会生活现实的具有功用意义的人体动作姿态的。”
那么,什么是“具有功用意义的人体动作姿态”呢?王元麟说:“人类动作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即:(一)生理动作;(二)生活动作(狭义的);(三)生产动作(包括军事动作)。通常讲‘功用’和‘使用价值’只注意到第三项……但作为舞蹈动作的风格与美的发生来说,却是和前两项紧密相连的。特别第一项更是后两项的基础,比如生产动作在舞蹈中的节奏性表现就是以生理动作为基础的。生理动作——它本身当然不会直接演变为舞蹈动作,但其基本动律,其随着感情变化的心脏跳动、血液流动与呼吸,则是舞蹈动作节奏(也就是舞蹈动作所能体现的感情动律)的基础……生理动作不但提供舞蹈动作以时间的节奏审美,而且也是其空间造型审美的基础……任何舞蹈风格造型美都是离不开两性自然生理线条审美基础的……人体自然线条本身也是劳动的产物。作为人的生理动作,即使是下意识的也已经不是动物的生理动作了;它的节奏和线条本身都是社会性的了,是为人所特有的(即使是人的特定生物种属的性交方式也是劳动使人直立行走的结果)。作为生理动作,其风格性意义是不强的,因为它是个更久远的历史积淀。世界各民族生理动作基本相似,在于人的简单的生物性生存的发展方式是共同的,反映在舞蹈中的基本节奏和体形线条审美也是相似的。这也就是许多舞蹈动作审美能超越国界的缘故。”随着人类的历史进程,由于生产方式、生存观念的差异,人的生理动作也会体现出差异性,王元麟注意到:“在中国‘礼’的规定,使人们、特别是异性间再也不能相互进行自然人体美的欣赏了。尤其女性,身体只允许有限面部的暴露,把过多的肌体暴露与羞耻心相连。女性为男性私有,贞节保证财产的血统承继。因此人体的自然形式作为性的信号就必须要封闭起来。又特别上层社会以不劳动为荣,这样女性的自然人体美就逐渐和健壮的功利对立起来。束胸、裹脚、樱桃小口、杨柳腰、一步三摆、身轻如燕、掌上轻……再不是‘姱容修态’‘硕大且卷’了。”(《王元麟论美》第499页)
关于“生活动作”,王元麟指出:“一个民族和特定地区人民的特定生活动作是由他们的特定生活环境决定的。撇开生产方式,就是气候因素和地理因素都直接对特定民族地区的人体动作发生作用。这些动作虽可意志控制,但也大都表现为下意识,它常与生理动作一起构成‘习惯动作’。这类动作与舞蹈动作的形态有极大关联……比如在南方天气炎热情况下,人们的腰胯总是比北方人松软,站立时常使胯倾斜于一侧……傣族‘孔雀舞’要求的胯部姿态也是倾斜于一侧的。这是当地人体动态的舞蹈再现,是和亚热带气候环境相关的而不是对孔雀的模仿……蒙古人骑马,舞蹈中腿部外屈姿态与此相关。另外,动作风格还和特定地区服装风格相关联,而一定服装又总是和生活环境相关联,比如西藏舞女性的许多动作就是和她们的长袍联系在一起的……汉族民间舞中还有许多动作和小脚步伐相关。”
一般来说,对于舞蹈动作的审美构成,生理动作从内部节奏、生活动作从外部形态有很大作用,这作用是基础性的;但一定社会的生产动作对于特定舞蹈动作风格美的形成却是具有决定性的。王元麟指出:“生产动作是社会性的活动,在原始社会表现为集体的行动……生活方式服从于生产方式,正如游牧民族不得不住帐篷。环境因素形成的体态特点是不自觉的,它虽可以构成一定民族地区的造型特点,但这通常总要和其目的性的活动结合起来而构成特定的舞蹈风格美。比如‘孔雀舞’步伐的动律,它是和傣族老乡常用竹扁担担东西行走的步伐相联系的,其环境形成的体态习惯(如松胯)给这一动律提供了基础造型体态……再如我国传统舞蹈中女性的基本手姿‘兰花手’,它的动作基础并不是模仿兰花,而是由我国妇女特定劳动方式中的手姿决定的——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使妇女以手巧为美,‘兰花手’手姿正是过去‘女红’活动的产物,手指翘起并不是因为模仿兰花而是绣花和纺纱的劳动需要。”
对此,王元麟总结道:“舞蹈动作作为一种特定的风格和美的形成,是由该特定民族的社会实践决定的。这里有各种历史的、地域的因素交错作用,但基本生产劳动方式起着主要的决定作用。但是要说明的一点是,这种劳动方式大都是在该劳动方式具有该社会普遍性意义的时候才会发生。因为最初舞蹈者进行舞蹈活动时,并不是如我们的‘生活作用典型化’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为了反映劳动动作;而是因为这种普遍的劳动动作已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肌肉活动习惯,当他们需要把自己的过剩精力以舞蹈的集中形式表现出来时,这力量就必然沿着他们的肌肉活动习惯的通路发挥出来。事实上,他们正是在这种自己习惯的肌肉活动中才更体验到一种生命的自我欢愉……动作是为了表达感情或体现某种欢愉,但这种不自觉或下意识发生的动作却必然是他们生活和劳动习惯的再现。作为这种感情的外都形式,各民族各地区千差万别,但又都是由该民族长期的社会实践所形成的体态运动习惯决定的;而作为长期形成的体态运动习惯,在个体的肌肉活动组合定型可以交给下意识的时候才具有意义。”笔者以为,王元麟从明确“舞蹈动作”这一概念的特指性出发,揭示出风格与美是社会历史实践的产物,确实从根源上把握了舞蹈动作所负荷的“美学内容”,从而使我们“舞蹈美学”的学科研究有坚实而独特的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