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单元 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研究的联通共洽——中国古代舞蹈史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第六单元 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研究的联通共洽
——中国古代舞蹈史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的研究,在既往中国舞蹈研究者的心目中是界限清楚的。简言之,民族舞蹈学的研究对象通常是那些活态的、自然传承的、作为活动而非作品的舞蹈。在这里,是否“活态”是它与古代舞蹈史研究对象的根本区别。与之相关,它与现、当舞蹈史研究对象的区别,根本不同在于它是“非作品”的“活动”,是“自然传承”而非由舞蹈艺术家“自觉创作”的。事实上,我们古代舞蹈史研究的对象,就总体状态而言也是“非作品”的——它们不是现代意义上由舞蹈艺术家心志表现的“自觉创作”。在这一点上,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的研究似乎有共通之处。只是由于基本上不染指“活态”,所以既往古代舞蹈史的研究强调文献、文物互证的“二重证据法”;其中“文献”的研究,特别是经籍、正史及其相关注疏的研究成为研究对象的主要构成。提出“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研究的联通共洽”,是因为注意到这样几个状况:其一,我们古代舞蹈史的著述者,真正有学术价值的论文研究并不多见;而那些真正有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更像是民族舞蹈学深度的历史研究。其二,有不少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古代舞蹈史研究论文,因其近似历史的民族舞蹈学研究而难以被吸收到古代舞蹈史的著述中;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古代舞蹈史的体例(包括通史和断代史)是一个“削足适履”而非“量体裁衣”的架构。比较一下任半塘先生所著《唐声诗》《唐戏弄》和我们古代舞蹈史的唐代部分就能明白这一点。其三,如果按我国历史分期,将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之前都断为“古代史”,则此前见诸文献(包括文人笔记和地方志)的许多关于舞蹈事象的记载,在民间多有“活态”可以互证,也因此有研究者据此在“二重证据法”基础上提出“三重证据法”。在某种意义上,这可以说是能纳入“古代舞蹈史”范畴的“民族舞蹈学”。其四,从古代史分期上由近往远推,清代文献所记乐舞、特别是民间乐舞和戏曲歌舞,以及类似唐代“十部乐”的“四夷乐舞”(计有“瓦尔格部乐舞”“朝鲜国俳”“蒙古乐”“回部乐”“番子乐”“廓尔喀部乐”“缅甸国乐”“安南国乐”等八部),基本上都有“活态”可印证或有印迹可溯踪。在某种意义上,清代舞蹈史完全可按“民族舞蹈学”的方式来研究。其五,由清代往前推,比如宋人孟元老撰《东京梦华录》、吴自牧撰《梦粱录》、周公瑾撰《武林旧事》等,其实是民族舞蹈学研究应当上溯的文献资料,但这也是宋代舞蹈史的重要构成。还有宋人郭茂倩所撰《乐府诗集》,更是将汉至唐的乐府歌舞收罗备至;而这些歌舞虽展呈宫闱,却是实实在在来自民间,亦是民族舞蹈学不可不省察的对象。再往前推《诗经》《楚辞》流露的古代舞蹈史隐踪,其实也是民族舞蹈学必须的“聚焦”。其六,对我们舞蹈史学界产生极大影响的《世界舞蹈史》(郭明达译,上海音乐出版社1992年2月出版),作者库尔特·萨克斯其实是民族音乐学前身——比较音乐学“柏林学派”的代表人物。这部《世界舞蹈史》也正是以历史脉络来梳理的“民族舞蹈学”——它对我们的一种启发是,我们是否可以用“民族舞蹈学”的视阈来撰写“中国古代舞蹈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