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艺术美学科”的研究范围

四、“舞蹈艺术美学科”的研究范围

(一)“舞蹈艺术美学科”的名与实

“舞蹈艺术美学科”通称为“舞蹈美学”。如果我们追问一下什么是“舞蹈美学”,就可能得到两种简要的回答:其一,“舞蹈美学”是研究“舞蹈艺术美”的学科;其二,“舞蹈美学”是从“美学”的角度来研究“舞蹈艺术”的学科。两种回答有无差异呢?如果有,哪一种回答更名副其实呢?

如果把“舞蹈美学”视为研究“舞蹈艺术美”的学科,那么可以从本文的论述看出,“舞蹈美学”就仅仅研究一个完整的审美链中对象的一方。在研究“舞蹈艺术美”的本质之后,只剩下考察其形态了。显然,这既不符合“舞蹈美学”研究的实际,也不符合“美学”这一词的真正涵义。

“美学”——“埃斯特惕克”(Aesthetics)是1750年由德国唯理主义哲学家鲍姆加登为自己研究人类感性认识的专著所取的名字。在他那儿,这个词的涵义是“感性学”。我认为,即使要把“美”这一范畴取代人类感性认识的所有对象范畴,那“美学”一词的涵义也应该是“美感学”。更严格一些说,英文Aesthetics的词源是希腊文,其初义为“凭感官去感知”。而“感知”是人的认识发生的中介物,在审美链中即被称为审美实践活动。因此,“美学”一词的真正涵义是“审美学”,“舞蹈美学”的真正涵义是“舞蹈审美学”。这样,我们才能解释从美学的角度来研究舞蹈艺术的“舞蹈美学”到底是怎么回事。

(二)“舞蹈美学”的研究范围是整个“舞蹈审美链”

既然“舞蹈美学”一词的真正涵义是“舞蹈审美学”,那么,它的研究范围就应是“舞蹈审美链”这一整合活动的客观性过程。它既要“历史—发生学”地研究舞蹈审美链的建构过程,又要“逻辑—系统论”地研究舞蹈审美链的结构系统。前者是对舞蹈审美链的历时性的考察,主要考察人的实践活动如何由功利走向审美;后者是对舞蹈审美链的共时性的考察,主要考察人的审美实践作为中介物如何使对象“美因”与主体“美场”在双向建构中达到中和,使“美因”凸显为美,“美场”饱和为美感。

在界定“舞蹈美学”研究范围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相对界定一下“舞蹈语言学”与“舞蹈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由于“符号论美学”和“格式塔心理学美学”的出现,使得“舞蹈语言学”与“舞蹈心理学”在“舞蹈美学”的冲撞中模糊了自己的研究范围。我以为,“舞蹈美学”已不在原来的“感性论”(Aesthetics)的意义中使用了。由于人的直觉中积淀着理性,“舞蹈美学”实际上已是对整个舞蹈审美链的“形而上”(即哲学 philosophy)的把握了,通过对舞蹈审美链的具体研究来把握舞蹈观念(艺术观)和舞蹈方法(方法论)。那么,“舞蹈语言学”的研究范围主要在舞蹈审美链中对象的一方,即主要研究舞蹈艺术作品的语言材料及其构成原则,当然也应研究作为观众“视觉式样”中的舞蹈艺术作品的知觉形式及其表现意味。这虽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两个方面的研究却能使这个问题更为深入。“舞蹈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则主要在舞蹈审美链主体的一方,即主要研究“感知形式美的眼睛”的生理—心理机能及其感知效应。这种研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研究观众的审美心理,研究观众的期待视野与舞蹈艺术作品未定空间的对应关系;二是研究舞蹈家的审美认知机制,这又包括编导的创作机制和演员的表演机制。后一方面的研究对舞蹈艺术有直接的关系,但前一方面的制约也是万万不可忽视的。

通过以上探求,我们认为:1.“舞蹈”是人类有节律的表情性运动;2.“舞蹈艺术”是对社会生活的“动态形象的”把握;3.“舞蹈艺术美”美在“中和”,或者说“中和”是“舞蹈艺术美”的本质。这一“中和”有三个层面:(1)舞蹈艺术作品“结构美因”中舞蹈节律与舞蹈构图的中和;(2)舞蹈艺术作品“结构美因”与“功能美因”(舞蹈表情)的中和;(3)舞蹈艺术作品与“感知形式美的眼睛”的中和。这一层面上的中和又有同构之“和”与互补之“和”;(4)“舞蹈美学”的真正涵义是“舞蹈审美学”,其研究范围是作为一个整合活动的客观性过程的“舞蹈审美链”,并将这一研究上升到舞蹈艺术观和舞蹈方法论的高度。

(原载《北京舞学院学报》199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