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税收政策的问题

(二)扶贫税收政策的问题

1.扶贫税收政策体系不健全。从国家层面看,税收优惠多为普惠性政策,现行针对革命老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现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存在覆盖面窄、享受优惠门槛高、优惠时限短等缺陷,致使扶贫攻坚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长效性不够,实际当中难以充分发挥助推贫困县扶贫攻坚的作用。从企业层面看,参与扶贫的重大建设项目也享受不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够,扶贫济困效果不明显。从个人层面看,减轻贫困人员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还应加大。

2.支持扶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目前,国家出台支持扶贫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导致针对扶贫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比较随意。在税收优惠政策中,与当前扶贫工作相关的只有公益性捐赠扣除这一项,其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都分散在促进创业就业、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残疾人就业、涉农劳务、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中。而贫困县区在产业发展上仍面临着基础设施差、交通不便等困难,想要通过税收优惠吸引民间资本、外地企业入驻贫困县,企业的基本动力不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往往不大。此外,缺乏“绿色”税收扶贫政策。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针对贫困地区经济增长的绿色生态考核标准日益严格,传统扶贫中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与高投入的产业扶贫方式需要进行调整,出台实施“绿色”税收扶贫政策可有效促进贫困地区“绿色”脱贫。

3.“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及征管弱化,导致财力下降。营改增后,地税失去“以票管税”税收管理模式,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提供发票相关服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计税依据,也由国税机关掌握,地方税收控管难度增加。加之具有地方税性质的资源税和房地产税改革尚未到位,造成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再加上营改增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比例,影响了地方级收入,导致财政收支缺口增大,加剧了贫困县财政扶贫资金筹集的难度,亟须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同时,地税机关人财物属省垂直管理,在绩效考核和综合治税上结合不紧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对地方税源的征管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