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

(三)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

政府间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后者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和地方共同支出责任以及实现中央特定目标等问题。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资金分散,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和改革的实施效率。2016年,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占比分别约为48%和52%,支出占比分别约为14.6%和85.4%,约40.6%的收入由中央先集中再向地方转移,涉及资金规模近6万亿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项目又过于细碎,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过多,隔层转移多,容易造成效率损失。从县乡财政视角看,一是转移支付中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高,真正能起到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很低。这样不仅不利于县乡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在一些困难县乡还常常发生挪用挤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现象。二是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支持。目前我国在转移支付工作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机构对转移支付的方案、资金、支付的金额、支付后监督与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价,特别是对于转移支付资金能否做到专款专用缺乏相应的制约,有关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一项空白,对于违反规定的地方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权威性。三是转移支付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一方面,补助量的多少没有明确严格的事权界限和合理规范的测算标准,拨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以致一些县乡政府把过多的精力用于跑关系、要资金方面,依赖补助过日子;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县乡转移支付不公平,其挖潜、增收、勤俭理财的积极性受到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