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完善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四)建立规范完善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预算法》也没有相关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改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过程中因其不够规范而导致的一些弊端,一是应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专项逐一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改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二是应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减少对下级财政支出的政策干预和直接领导,给基层政府更大的自主权,用于解决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的缺口问题,更好地在财政体制中体现民主。同时要增强一般转移支付的测算和分配的科学性,以便提高财政管理体制的整体性和综合性。三是应提高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均等化水平,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基数不平等问题。要淡化基数影响,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基数返还、体制补助等保“既得利益”的不平等政策,从起点上矫正偏差。四是应对贫困地区县乡在转移支付上给予更大的照顾和倾斜,确保县乡政权机关正常运转所需最低限度的经费,改变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政权机关办公经费分配上的严重不平衡现象。五是应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科学评价政府支出效益,避免政府支出效益愈低而得到上级财政补助愈多的不合理现象,维护转移支付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还要注重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手段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