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县级政府缺乏适当的小税种的“征与不征”的确定权
我们国家在一些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大税种”上实行统一税制、统一征管是完全正确,也是必需的。但中央政府若在一些地方小税种的管理上也搞“一刀切”,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一些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因为全国各地县乡政府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在一些小税种的“征与不征”上地方基层政府更有发言权。我们可以举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问题: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未取消之前,卢氏县政府对食用菌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是这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一大支柱税源,每年都有600万至700万元的财政收入缴入国库,最高达到1017万元,正常年景占全县一般预算收入的1/10还多。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后,这些税收已与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无缘。但是,问题出在生产食用菌的原料多为木本植物,食用菌产量的提高需要以砍伐林木作为代价。取消对食用菌征收的特产税,不仅不利于缓解基层财政困难,而且也不利于对山区环境资源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