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层面
2025年09月26日
(二)担保机构层面
1.业务保证金转嫁给客户造成担保额度受控机制失效
按照七部委管理办法及各家商业银行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最高担保额度与其净资产存在一定的倍数关系,即融资性担保公司最大的担保额度应该控制在其净资产的一定倍数以内,其实质是限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总额度。具体的方式有两个,一是限制其在各家银行的担保总额度,二是通过业务保证金(其资金来源是资本金)机制来限制其担保业务的无限制扩张。但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商业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部分政府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应该由其自己支付的业务保证金转嫁给贷款客户,从而使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受净资产限制的机制大打折扣,不能有效控制担保业务的总量。
2.准备金提取和管理不规范
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准备金提取有原则性的要求,同时,要求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提取足额的准备金,即使个别提取了准备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运用和管理上也不规范,甚至在运用上存在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尚没有制定具体的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细则;二是对于准备金管理监督不力或者缺乏监管。
3.机制不活、效率不高,主导市场作用不明显
按照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体现国家稳定社会、扩大就业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因此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但在实际中,多数地区政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用认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政府类担保公司对担保市场的主导作用不能体现;部分地区政府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机制不活、效率不高和非商业化运作问题,甚至由政府主要领导直接任高管,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运作,效率低下,从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不能够真正起到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