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借债务,中央未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但是举债融资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手段,完全不举借债务是不现实的,地方政府无法仅靠自身财力负担大规模的项目建设,因此在《新预算法》实施之前的政府债务多是巧借名目,遮掩隐藏,再加上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并不能完全掌握政府性债务的确切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