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地方国有资产流失
进一步落实《预算法》、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一是严把资产配置关。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建设,坚持调剂优先原则,对确需购置资产的,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是严把资产处置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单位申请、部门审核、政府(财政)审批”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四是严把资产收入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县级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安排。
(张晓芹 安胜利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