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脱节
分税制改革将原税务部门一分为二成国税、地税两个部门之后,在税收征管范围、税种交叉征收及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衔接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是国税与地税征管范围互有交叉,交叉征收的税种较多,在代征收入上,由于不存在责任和利益关系,征管力度不够,容易造成收入流失。二是由于地方财政缺乏对地方税务部门的直接制约权,从而使预算收入征管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脱节。三是国税垂直管理与地方财政并不衔接,但国税征收的“两税”对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有很大的影响。四是为了平衡国税、地税机构待遇问题,地税部门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后,与市、县财政形成新的“条块矛盾”,割裂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统一性,地方财政处于从属地位。五是在企业征管分工上,除按过去属地征收的原则,又增加了按税种归属划分的标准,造成基层企业要应付多家税务部门的问题,如同一家企业既要接受国税部门的检查,又要接受地税部门的检查,经常性的重复检查加大了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