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运行程序

(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运行程序

1.在扶贫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根据《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县级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2.在扶贫项目申报上,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市财政根据扶贫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分配意见,将资金切块下达到有关县(市、区),项目审批、确立工作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各县按照当年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将扶贫资金分解计划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由乡镇提出扶贫项目计划报县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与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上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经备案审定后的扶贫开发项目在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加扶贫工作透明度。

3.在扶贫项目实施上,各县严格按照县扶贫部门确认的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建设按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由县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部门、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参加,按照程序对扶贫项目工程及物资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中标的结果、签订的合同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制订出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资金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作为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工程建设过程中,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的扶贫项目定期开展检查。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4.在扶贫项目报账核算程序上,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进行报账。扶贫项目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据实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款税务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凭据报账,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账依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