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优化税收政惠策优,做到精准扶贫
1.制定专项扶贫攻坚税收政策。参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专门制定针对所有革命老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固定贫困县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可适当加大优惠力度,创新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降低特色产业优惠门槛并拓宽优惠面,改革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及特色产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在顶层设计时,尽可能考虑横向、纵向的产业和行业的同步发展,考虑扶贫措施的实现需要采取的税收政策支持。例如,在移民、教育、卫生、医疗等方面,税收政策应当考虑对支持扶贫措施主体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以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扶贫、投身扶贫。
2.加大扶贫项目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利用扶贫金建设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予以免征或即征即退相关税收;二是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并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比例达到企业职工3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亦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对贫困县区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招商引资企业,应予以适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优惠。
3.改进公益捐赠税收激励机制。(1)应适当提高扶贫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比例,如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放宽税收优惠范围,以促进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参与捐赠,扩大扶贫济困资金和物资来源。(2)可建立专门的公益捐赠财政账户,只要是企业和个人扶贫济困等公益捐赠款入专门账户,就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以拓宽公益捐赠渠道。
4.完善扶贫攻坚税收政策体系。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一是针对扶贫攻坚的各个重要方面和环节,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形成较为完整的扶贫攻坚税收政策体系;二是对于散见在各个不同实体法及文件当中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和归集,并充实完善。比如,适当延长与扶贫攻坚相关的税收优惠期限等;再如,从中长期税制完善的路径看,应提高具有所得再分配功能的所得课税比重,降低具有累退效应的商品课税比重,减轻贫困人口税收负担。三是出台符合精准扶贫要求的税收扶持政策。完善现行税收扶持政策,以减免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并将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优惠范围。对贫困县区招商引资符合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在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基础上,再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对吸纳贫困县转移劳动力就业的中小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外,可给予双倍税收抵免的优惠。
5.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税收管理方式。为扶贫攻坚提供财力支撑,一是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同时,加快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培育完善地方税体系。二是地税部门积极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把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式征收,做到小税精管。三是应将地税征管的重心转移到个人税收管理上,个人所得税征收在未来整个地方税收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加大,成为地方税收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有必要通过开源挖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四是建立和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固定税源上,使其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重要因素。五是加大综合治税力度,不断完善税源控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综合治税督查力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过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予以通报,不断加强各涉税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对征收部门税收、税种、税源等各项指标考核机制,努力实现综合治税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
(郭志刚 皇甫立新 刘国庆 张文平 崔晨涛 崔玉亮 陈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