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四)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紧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这一要求,着眼于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并更好发挥对普通农户引领带动作用这一方向,提出了一系列指向明确、含金量高的政策举措。既明确了发展的目标,也强调了基本原则;既有扶持性政策,也有引导性措施;既反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诉求与期待,也体现了对普通农户权益的保护与发展,必将进一步激发农村改革发展的活力,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注入新动力、增添新动能。《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六个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对此,要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好财政政策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关系,既要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又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无偿”和“有偿”的方式,更加公平有效地支持农业新型主体和农业经管体系发展。进一步明确条件、扩大范围、规范程序,将更多的财政支农项目交由新型主体承接,使其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财政支农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解决单体经营主体想做但又无法做的基础设施、社会化服务等外部发展制约问题。完善农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着力解决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财政资金按照“谁生产、谁服务、补贴谁”的原则,引导新型主体参与农业生产服务,丰富新型主体的服务手段,增强对分散农户的吸引和带动能力。支持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教育培训,提升新型主体带头人农业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继续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工作。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积极有序推进。

(王金波 肖 辉 来小磊 李红岗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