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置换存在不足

(六)债务置换存在不足

1.政策实施存在难度。县级政府要进行债务置换,需要债权人、债务人、财政部门和相应的主管部门达成一致,共同签订存量债务置换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调成本。县级政府性债务的主要债权人是银行,由于债券利率比银行贷款的利率低,银行置换的积极性通常不高。

2.债务置换缺乏动态管理。置换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按规定一般债券通过公开发行筹得的资金的用途必须是偿还一般债务,专项债券筹得资金的用途是偿还专项债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般债务转化为专项债务或是专项债务转化为一般债务的情况。这与预先安排的置换债券的静态信息不一致。如果继续用一般或专项债券进行置换,则会产生资金混用的问题,增加审计风险。如果不进行置换,则会造成资金闲置,使这部分资金成为“沉淀资金”。

3.债务置换增加中长期偿债风险。债务置换是将期限短、利率高的存量债务置换成期限长、利率低的债券。本质上讲是政府将偿债的压力顺延到了以后的年度。但是在现在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减缓的情况下,未来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大规模增长还无法确定,债券到期时县级政府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还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