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转移支付相关建议

(三)完善转移支付相关建议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总额中的比例,缩减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严格控制项目的设置,对到期项目应及时清理,对补助数额小的项目予以取消,交叉、重复的项目重新清理,逐步进行归并。地方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盘活各领域沉淀的财政资金,化零为整地支持急需重点领域,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如教育资金、农田水利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同时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效果的考评机制,建立一系列的量化指标,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运用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提高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性。

2.减少资金分配环节,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现行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是通过各级财政层层拨付,建议将转移支付的资金下发到地市一级,由地市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审查,确定将资金如何分配或下发到各个县市进行各种项目建设,减少分配环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中央出台的增资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的规定,建议增加工资的资金缺口由上级负担,每年给予县级财政一定财力补助。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中接收农村转移人口、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付出较多的县市,建议在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方面进行适度倾斜。同时,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在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制度时增强发言权,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制定条款。如仍有一些考核标准要求某项支出每年增加一定比例;或者在预算安排时,对于当年确定无法实现的支出,也要求当年必须安排预算(扶贫),造成先有资金、后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