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支出责任情况

三、教育支出责任情况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各级应承担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中央财政支出责任主要涉及:国防、武警经费、外交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各项事业支出。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支出、公检法支出、地方统筹安排的基础建设投资、地方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等各项事业支出。1994年以后,虽然经历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取消地方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以及“营改增”改革,但改革的核心仍是围绕各级财政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对事权和支出责任无重大规模的调整。

分税制改革以来,我省对省与市县财政体制也进行了几次重大的调整,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次:一是2004年调整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二是2009年对2004年确定的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三是2016年对“营改增”部分省市体制进行了调整。与中央体制调整情况相似,三次体制调整的核心是划分收入权益、实行体制上解,对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无重大调整。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情况,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市(县)两级承担的配套压力逐年增加。分税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主要事权均下沉到市县,乡镇原来承担的教育、公安、国土等大部分职能又调整上划到市县,市县事权进一步扩大。以市级为例,市财政承担着市直机关正常运转、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同时还承担着各项政策性配套。近年来,中央和省级政府出台了大量惠民政策,很多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特别是要推进脱贫攻坚工程,提高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政策补助标准,支持供给侧改革和推进创新驱动,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都需要大幅度增加支出。2016年市直财政承担各项政策性配套5.5亿元,增加1.2亿元,增幅达27.9%。随着惠民政策的提标扩面,财政支出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二是市(县)承担的上解事项逐年增加。按照现行省与市(县)财政体制规定,省财政对各地上解事项,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罚没收入等税费超固定基数按比例上解。因该项体制最初形成于2004年,虽2009年进行了调整完善,但上解体制无较大改变。2014—2016年,该项体制市财政分别上解省财政78373万元、94197万元和101082万元,年均增长13.6%,占全市上解总额分别为53.9%、55.6%和58.2%,占比接近60%。且随着以后年度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上解额度将进一步加大。

三是市(县)转移支付结构不均衡且财政支出中转移支付占比逐年下降。近几年,中央、省对转移支付的总体结构一直在优化和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在不断提高。以我市为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由2011年的59.9%提高至2016年的61.2%。但对一般性转移支付构成进行分析,具有专项用途的转移支付仍占较高比重。以2016年为例,上级补助我市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共41.2亿元,除去均衡性转移支付基数、财力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性转移支付等可统筹使用的24.9亿元,其余转移支付16.3亿元均具有确定的项目和用途,市县两级无法统筹使用。同时,2011—2016年,全市财政支出中上级补助收入比重分别为54.6%、53.3%、49.1%、48.8%、47.8%、44.3%。随着中央财政收入增幅放缓,预计今后几年补助增幅有可能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