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履行人大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职责

(五)充分履行人大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职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逐步将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纳入审议范围,督促政府提高债务编制的计划性,强化债务执行的刚性,对政府举债的“借、用、还”进行全程监督;积极推动建立政府综合预算,逐步使包括政府性债务在内的各项政府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加快推进政府性债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实行“阳光举债”,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董华亭 韩伟华 孙海霞 张龄尹 朱 青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