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财政支持的长效机制
1.建立产业集聚区财税分成体制。为鼓励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兼顾集聚区财政既得利益,对产业集聚区的财政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分成,分成资金用于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2.增强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各级政府财政设立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建设,不断扩大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金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经营,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注入投融资公司。
3.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建设。上级财政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支持资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对产业集聚区建设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项目,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产业集聚区内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4.加快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倾斜。
5.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产业集聚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其标准按照就低、能免即免的原则给予优惠;对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