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逐年降低
1997年,平顶山市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97.1%,为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的最高点,之后基本上逐年降低。1998—2016年,平顶山市税收比重分别为88.9%、85.1%、86.4%、85.8%、84.9%、80.9%、80.6%、77.3%、77.1%、77.7%、78.2%、78.0%、76.2%、74.0%、69.2%、70.6%、68.3%、69.5%和67.4%,下降趋势十分明显。这表明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不尽合理,非税收入的比例在不断上升,财政收入的整体质量不高,财政收入增长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