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

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核心问题是县乡政府必须有能够基本满足本级政府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财权。一是应逐步实行彻底的分税制,按地区类型实行有区别的政策,取消老体制上解,不再设增量返还,旧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中有固定性质的部分,基数合并到转移支付体系中去,减轻地方财政负担。二是应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适度提高地方在税收分成中的比重,尽可能减少设置共享税,增加县乡留用财力和县乡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三是对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税收上实施有区别的分享机制,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分享比重,充分调动其大力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逐渐杜绝“等、靠、要”的思想和行为。四是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清费立税,用规范化的地方税代替现行的五花八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如目前环保部门征收的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等具有准税收的性质,可改为统一征收环境保护税,以稳定地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并增强环保工作的强制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五是进一步完善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对经济实力较强、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对经济实力较差、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乡镇,实行县级收支统管体制,由县级财政以核定收支、考核奖惩等方式统筹保障其基本支出的需要。六是将部分税收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政府。比如可以将税源零散、征收成本高又无宏观调控意义的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同时给予县乡政府一定的设税权。县乡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具体安排增设地方特殊税种或停征征收成本高而收入少的税种,新开征或停征某些税费,当然县乡政府自行出台的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