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层面
1.认真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一是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担保公司全程监管。《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担保行业管理的权威法规,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以宣传《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增强担保从业人员知法守法意识,着力强化担保行业规范管理,完善担保监管方式。二是发挥担保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体系。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龙头,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制定统一行业规范,代表担保行业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诉求。
2.明确政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导作用
融资性担保行业是一个微利行业,政府理应在担保公司的培育、管理、救助、补偿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建议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解决担保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主的社会公益性质和定位。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制度、年审制度、日常监管报告制度、业务检查制度、担保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准备金提取使用制度、补贴与补偿制度、流动性管理规范、高职人员批准和专业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等,提高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利于贯彻落实。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做大担保机构规模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担保机构,壮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政府应采用“政府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二是实行税收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考虑担保行业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殊性质,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同时担保贷款利率在银行利率范围内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并增加担保机构吸引力。三是对现有担保机构进行整合。清理关闭自身风险较大、不符合准入门槛的担保机构,进一步优化担保资源的配置。四是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银行、劳动就业部门、社区、工商、税务、产权管理等多部门多环节。因此,地方政府有充分的为担保机构发展提供服务的空间,支持担保公司和银行业为中小企业及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