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债务风险相关建议

(四)化解债务风险相关建议

1.完善财政体制和相关政策。一是建议尽快完善财权与事权匹配的财政体制,避免地方政府财权小而事权大,加大对上级政府的约束,减少随意指定项目,或上级指定项目的,同时要考虑资金来源。二是建议上级加大对政策文件的公开解读和培训力度,避免由于上级政策互相不一致,造成地方政府误读和无所适从。三是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债务化解的目标,而不仅仅限于政府债券。对于债务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可以不予转换。四是建议上级能够针对50号、87号文件出台前已经发生的一些融资事项规定一定期限的整改期,并严禁以后再新增违规事项。避免集中偿还造成地方财政风险。五是建议进一步考虑隐性债务率的考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限制。

2.重新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位。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为向导。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有的县级融资平台公司还无法立即全部市场化运营。需要依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对其改造,实现市场一体化经营,让平台公司以普通企业身份参与政府所主导民生项目建设,如保障性住房、公路建设、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等。融资平台应属于公益类企业,以此作为企业定位,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

3.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化解债务风险。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纳入风险提示地区减少一半”的目标,当前经济受经济下行、产业转型的双重压力,收入增长乏力,收支矛盾突出,应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财政支出票据审核,强化绩效评价,压缩行政运行支出,挤出财力增加偿债准备金,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同时,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产业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完善配套设施,服务好重点项目,加快土地供应,提升土地附加值,做大基金收入规模。

4.严格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法规,切实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对于所有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政府不再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所有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融资,严格按照要求一律不再出具人大决议、政府会议纪要和财政承诺等政府性文件,按照企业自身融资进行管理,严格划清政府举债和企业融资的界限。加大债务管理、投融资培训及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