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案例
黄某系禾木小区的业主。小区建造完成到现在已经有7年了,黄某居住的单元楼房屋外墙、屋顶等出现了破损,几次暴雨过后,破损程度更加严重,外墙皮有时会掉落下来,很容易砸到行人,非常危险,需要尽快进行维修。黄某多次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尽快维修。业主委员会成员向某解释说,不是他们不想修,而是因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现在无法召集规定数量的业主就此事进行表决,因此无法动用小区维修金。黄某很疑惑,难道业主委员会不能直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金吗?那么,业主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解析
现实生活中,小区建成后经常会面临需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况,但实践中存在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收取难、签字表决难、提取使用程序烦琐等问题,给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对此,《民法典》第281条不仅扩大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在程序上新增了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方式。该条第2款规定,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黄某居住的单元楼外墙、屋顶等出现了破损,不仅会危及房屋安全,还会危及楼下往来行人的安全,属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对破损的房屋外墙、屋顶进行维修。(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