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2018年1月1日,汪某与吴某登记结婚,走进了婚姻殿堂。从小聪明过人的汪某一直喜欢发明东西,人送绰号“小发明”。婚后汪某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2月,汪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30万元购买汪某的专利。吴某得知后,专门在某饭店为汪某进行庆祝。由于汪某经常沉迷于发明,忽略了吴某,双方渐渐产生隔阂,2021年4月,吴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30万元的专利转让费。但是汪某主张专利转让费是靠自己的智力获得的,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无权请求分割。那么,专利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析
专利转让费属于知识产权收益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见,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已经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人创作的文稿还没有出版,已经注册完成的商标还没有进行转让。由于享有知识产权的夫妻一方以后可能将自己的作品转让,也可能自己收藏,还可能赠送给朋友,因此无法确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存在,对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区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如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权利,因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应专属于著作权人一方所有。而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汪某将他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并取得了30万元专利转让费,这是其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