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67.处理他人 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在一次追踪传播链的过程中,某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调取了某酒店的监控记录,并对照监控所示情况,要求酒店配合提供了相应顾客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王某就是被追踪的其中一人。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按照酒店提供的信息找到王某后,王某认为酒店未征求其同意就提供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但酒店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在配合调查,并非侵权行为。那么,酒店的行为是否侵权?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解析

酒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典》第1036条明确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几种免责事由,在这些情形下,处理信息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在上面的案例中,酒店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信息提供给了政府有关部门,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王某本人的权益,避免疫情的扩散。因此,酒店的行为是符合法律对于免责事由的规定的,不构成侵权。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