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解除的,解除方应就哪些损失对对方进行赔偿?
案例
一天,张某得知某免税店正在打折,当日购买其心仪已久的某款高端手表可以便宜6万元,转让给他人的话,至少可以获利3万元。于是,张某委托同事赵某为其购买这款高端手表及相关事项,并愿意给付赵某1万元报酬。赵某接受委托后,张某便向赵某转账购物款30万元,并单独支付了1万元报酬。到免税店之后,赵某被琳琅满目的商品吸引,忘记了要为张某购买手表的事情,直到回到酒店后才想起来。赵某心想,张某可以另外找人代购或在专柜购买,便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张某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委托朋友林某购买手表,但林某去购买手表时打折活动已经取消,赵某以比打折时高6万元的价格购得手表,原定的手表受让人也因价格原因拒绝购买。后张某要求赵某返还其已支付的购物款30万元和委托报酬1万元,并赔偿损失。赵某表示,自己不是故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只愿意退还张某30万元购物款,拒绝退还报酬和进行赔偿。请问,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就哪些损失对对方进行赔偿?
解析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一方不守诚信,失信于另一方,则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对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随时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同时,为了保护守约方,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无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解除方除了赔偿直接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也就是委托合同按时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一般表现为经营利润损失、生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https://www.daowen.com)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委托赵某为其办理购买手表的事务,并给付赵某1万元报酬,这表明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委托属于有偿委托。后赵某在不当时间单方面解除委托,导致张某多花费6万元购买手表,且无法享受委托合同完全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赵某应当赔偿张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而言,赵某应当退款30万购物款、1万元委托报酬、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3万元的转售利润损失。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