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仅仅签字,却不知道具体风险的,该签字有效吗?
案例
王某因上腹胀痛到某医院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胰占位性病变,胆囊炎伴胆管炎,考虑恶性肿瘤。经医院专家会诊后,王某被告知需要做手术。手术前,医院要求王某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但是并没有将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风险等情况详细地告诉他。王某认为虽然手术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但是绝大多数手术都能顺利地完成,因此对自己所面临的手术也没有太担心,医生让他签字,他就签了。最后,小概率事件还是在王某身上发生了。在施行手术过程中,王某肝动脉旁边的一根小动脉发生破裂,手术未能止血,增加了发生多脏器功能衰竭的概率。结果,王某术后腹腔出血致休克,直至死亡。后经鉴定,王某的死亡与手术有关系。那么,手术前患者仅仅签字,却不知道具体风险的,该签字有效吗?
解析
现实生活中,在患者做手术前,医院都会让患者或患者家属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以便在将来万一发生手术意外事故,可以以在手术前患者已签字同意为借口,免除责任。
这对患者而言是否公平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手术前签字不代表患者知情同意,更不代表医院可以免责。《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换句话说,患者对手术应享有知情同意权,这样患者的签字行为才可能真实。如果患者或患者家属在不知具体风险等情形下签字,那么手术签字行为就不能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https://www.daowen.com)
在上面的案例中,手术前王某仅仅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却不知道具体风险等情况,因此这种签字是无效的。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