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租,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限制吗?
案例
为方便上下班,林某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林某与房东老李签订了租房协议,二人在协议中约定,租期两年,每月租金为3000元,押一付三,林某不得对该房子进行转租,如果林某转租房子,老李有权解除合同。半年后,林某决定辞职回到老家工作。但在走之前,由于租期还剩一年半,林某就将该房子转租给了同事张某。不久,老李发现了林某转租房子的事实,但他未作任何表示,仍然继续收取租金。一年后,老李突然向林某主张解除合同。那么,此时老李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吗?
解析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不需要对方的配合。其行使方式通常是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就自动解除。《民法典》赋予当事人解除权,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使当事人能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解除权人应该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一年内。也就是说,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的限制。
在上面的案例中,林某与老李在出租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林某转租房屋,老李可以解除合同,但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老李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从老李知道林某转租房屋的事实时开始计算。但老李知道林某转租的事实后仍照常收取租金,一直未行使解除权。而当他在一年后主张行使解除权时,其权利已经消灭。因此,老李只能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