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闻报道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而要求电视台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

160.因新闻报道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而要求电视台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

案例

小王新开了一家小饭馆,因为分量足、味道好、价钱公道,生意一直不错。一天中午,几个人点了一大桌子菜,吃到最后却说菜里有苍蝇,嚷嚷着让小王免单并赔钱。小王认为他们是想吃“霸王餐”,便拒绝了他们的无理要求,双方发生了争执。几天后,突然有电视台的人过来进行采访,并在当地的电视节目上以“吃出苍蝇索赔不成反被饭店老板打”为标题对小王及其饭店进行了曝光。节目称接到市民举报饭店不仅不卫生,而且老板态度很差,与顾客发生纠纷甚至动手打人。因为节目中提到了小王饭店的店名、地址等信息,不仅影响了小王饭店的生意,而且小王时常会接到陌生人打来叫骂的电话,给小王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于是,小王向法院起诉该电视台侵犯其名誉。请问,小王需要拿出什么证据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28条的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到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媒体予以更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应该就“失实”和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中,“失实”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新闻媒体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就电视台报道的内容与真实内容不符提供证据,如可以调取饭店的监控录像、电视台的播放记录作为证据;对于其名誉权的损害,可以提供人证、电话录音、营业额减少的证明等作为相关证据。

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无可厚非,但是在进行报道前要对主要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而不能为了追求收视率和流量等报道不实信息,消费观众的热情。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https://www.daowen.com)

……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