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迟延受领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2026年01月27日
62.债权人迟延受领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案例
2021年1月15日,李某在A公司买了2000株橘子树树苗,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每棵树苗价格为6元,由A公司于1月20日前将全部树苗运送至李某家中,运输费1000元由李某承担,货到付款。1月20日,A公司派员工小张如期将树苗运到了李某家门口,李某却称自己不想要了,拒绝接收树苗,小张便将树苗运回了公司。后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A公司于1月31日将树苗交给李某。1月31日,A公司再次将树苗运到李某家中,李某受领了全部树苗,并支付1.3万元。A公司认为,李某还需支付1月20日的运输费1000元,以及1月21日至1月30日树苗的人工管护费2000元,但是李某不愿支付。请问,A公司增加3000元费用的请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解析
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受领义务为不真正义务,债务人无法请求债权人强制履行,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强迫债权人受领。这样一来,债务人实现合同的目的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督促合同双方按时履约,《民法典》第589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因债权人迟延受领而增加的费用,并且无须支付受领延迟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故在本案例中,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树苗,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支付给A公司第一次运输树苗的费用,以及迟延受领树苗期间,A公司所支出的树苗人工管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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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