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抵押的财产经合理转让后,抵押权人能否向购买人主张抵押权?

20.被抵押的财产经合理转让后,抵押权人能否向购买人主张抵押权?

案例

刘某和杨某既是朋友,又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刘某大学学的是机械相关专业,毕业后开办了公司进行高新材料的生产。年初,刘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二人于杨某家中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杨某于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按照约定将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刘某指定账户。刘某将其公司新研发但还未投入市场的产品抵押给了杨某,并办理抵押登记。一年后,欠款到期,刘某经杨某多次催促也未能偿还借款。于是,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欠款,同时要求行使其对上述产品的抵押权。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的产品已于抵押权设置后、案件立案前被合法转让给江某。江某出示了《买卖合同》、向刘某支付购买产品费用的银行流水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那么,杨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向江某主张抵押权吗?

解析

《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也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面的案例中,抵押的产品为刘某公司所生产,在其借款后一年内,该产品上架销售,符合企业经营常规。江某正常买入产品,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依法拥有对产品的所有权,故杨某不能向江某主张抵押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还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1)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2)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4)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杨某能证明刘某和江某的交易之间存在以上情形的,则可以向江某主张抵押权。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