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人依据合同要求合伙企业支付报酬合理吗?
2026年01月27日
120.合伙事务执行人依据合同要求合伙
企业支付报酬合理吗?
案例
王某和李某即将大学毕业,二人打算以自主创业的方式解决就业问题。二人经过商议后,最终选择从事服装设计和加工并成立了工作室。二人签订了一份《企业合伙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由王某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企业需要按月向王某支付报酬。协议中还约定王某的报酬从工作室盈利中支付。后来,李某听自己的朋友任某说,他也和别人合伙开了公司并且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没有拿合伙企业的工资。李某听完后觉得自己吃亏了,他认为王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本质是自己给自己打工,工作室不应为其支付报酬。于是,李某提出从下月起不再支付王某报酬。请问,身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王某有权请求合伙企业继续支付报酬吗?
解析
合伙企业的有序运行要依靠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与配合,合伙人之间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共有、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合伙事务执行人实际上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大量工作,但这些工作的背后承载的是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因此,《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这种规定并非没有例外,该条款中的但书表明合伙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合伙事务执行人支付报酬。但书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为合伙企业提供了自治空间。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兼合伙事务执行人,王某和李某是合伙企业仅有的两位合伙人,二人经协商后一致决定要给予王某报酬,此约定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合伙事务执行人王某有权依据《企业合伙协议》请求合伙企业支付报酬,此举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