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否可以随意中断管理?
2026年01月27日
126.无因
管理的管理人是否可以随意中断管理?
案例
小齐在菜市场门口摆摊卖苹果,老向在小齐隔壁卖西瓜。一天下午,小齐突然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称其父亲老齐出车祸了,让小齐立马去医院一趟。小齐匆忙之中留下一车的苹果没有管,径直奔向了医院。老向在旁边隐约听到了一些电话内容,对小齐的难处有了一些了解,便在小齐走后替小齐看摊。一天下来,老向帮小齐卖了大半车的苹果。到了收摊的时候,小齐车中的苹果所剩不多,老向赶着回家,便将车和剩下的苹果放在原地没有再管。第二天,小齐处理好事情回来,发现连苹果带车都不见了。那么,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否可以随意中断管理?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81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应当为受益人的利益着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随意中断自己的管理行为。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向在小齐扔下摊子走后,主动帮小齐看起了摊,那么就应当继续负责到底,在自己收摊时,应当想办法将小齐的车和剩下的苹果看管起来,这样的管理行为才对受益人(也就是小齐)有利。老向至少应当想办法和小齐联系取得小齐的指示,而不能因为自己要收摊了,就将小齐的东西置之不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中断管理行为,造成小齐的损失。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