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谁承担?

246.驾驶人发生交通 事故后逃逸,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谁承担?

案例

蒋某刚拿到机动车驾驶证就买了一辆汽车。2021年2月1日,蒋某独自驾车外出兜风,错把油门当成刹车,行人秦某躲闪不及被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蒋某内心极其害怕,开车逃离了事故现场。路人孔某立即拨打了120和110,交警和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共同将伤者秦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所有治疗费用均由秦某家属自行承担。后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秦某出院后要求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辩称,自己只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对于超过的部分不予赔偿。秦某想知道保险公司的说法有没有依据,如果保险公司说的有道理,那么在车主逃逸后,自己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解析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赔偿问题,但在驾驶人逃逸,能够查明交强险的情况下,如果交强险限额仍然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应当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民法典》第1216条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如何赔偿的规定。即“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由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对于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抢救费用,由于肇事司机蒋某逃逸,则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蒋某追偿。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